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越南政府公告勞動法工作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2014)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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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4)年1月16日發布第03/2014/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工作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3年4月18日第39/2003/ND-CP號公告。
前列第03/2014/ND-CP號公告計11條,其中涉及雇主和勞工權利及義務的重點內容規範如下:
一、 適用對象(第2條):包括勞動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以及第2項規定的雇主。
二、 選用勞工規定(第6條):勞動法第11條及第168條第2項,有關選用為雇主工作;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及經濟區(以下簡稱為工業區)內任職的越籍勞工的規定,執行如下:
1. 雇主可直接或透過就業服務組織、人力仲介企業選用越籍勞工。
2. 勞工可直接與雇主接洽或向就業服務組織登記,以尋找工作。
三、 選用勞工手續程序(第7條):
1. 雇主或就業服務組織,或人力仲介企業應至少於受理勞工參加選用登記文件前5個工作天內,公開佈告有關選用勞工的需求,公告的內容包括:
a) 應選用人數、專業水準、工作內容及職業別;
b) 擬簽訂合約類別;
c) 預計薪資額;
d) 每個工作崗位的作業條件。
2. 勞工登記參加選用的要件,包括:
a) 越南勞動部制定表格格式之勞工參加選用登記書;
b) 專業技術水準證明之文憑及證書抄本;符合工作崗位要求之外文及資訊專業水準;
c) 越南衛生部規定之健康證明;
d) 依法令規定之其他相關證件。
3. 當接獲登記參加選用勞工文件時,雇主或就業服務組織或人力仲介組織負責管理該等文件,並通知勞工有關選用勞工的時間。
4. 雇主或就業服務組織或人力仲介組織應自取得選用勞工結果後的5個工作天期內,公開佈告選用勞工的結果。
5. 對於不獲得選用或不參與選用的勞工,雇主或就業服務組織或人力仲介組織應自接獲勞工要求後的5個工作天期內,將登記參加選用勞工的全部文件予以退還。
6. 雇主支付有關選用勞工的費用,並得計列入為生產經營支出的費用項目如下:
a)選用勞工通知書;
b)舉辦選用勞工活動;
c)通知選用勞工結果。
四、僱用勞工報告(第8條):
1.自開始投入活動起的30天內,雇主向其總辦公處所、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所在地的勞動科或勞動廳(適用於工業區轄屬雇主),申報有僱用勞工的資訊。
2.雇主應於定期6個月及每年,向其總辦公處所、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所在地的勞動科或勞動廳(適用於工業區轄屬雇主),報告有僱用勞工變動的情形。
3.人力仲介企業應於定期6個月及每年,向其總辦公處所、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所在地的勞動廳,提出有關勞工供應人數的資訊。
4.勞動科應於定期6個月及每年,負責彙整轄區企業僱用和變動勞工人數資訊後,提報勞動廳。
5.勞動廳應於定期6個月及每年,負責彙整轄區企業僱用和變動勞工人數資訊後,提報勞動部及省級人民委員會。
五、管理勞工簿(第9條):
雇主製作勞工管理簿,並依據勞動部規定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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