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3月1日起,舉凡違反規定使用逕自或委外加工印製發票的企業,將被中止使用發票12個月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4)年1月17日發布第04/2014/ND-CP號公告,有關管理發票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04/2014/ND-CP號公告規定,對於使用逕自印製或委外加工印製發票而有違反使用發票規定者,將被處以違反租稅規定之行政處分,同時將不准予繼續使用其逕自印製的發票,禁止使用逕自印製發票的期限自簽發行政處分日起為12個月,企業於該被禁使用發票期內可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俾便使用。
對屬於具有租稅高風險性型態的企業,當稅務機關有要求時,亦將被中止使用其逕自印製或委外加工製的發票,而改為使用稅務機關售出的發票。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