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越南財政部公告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免徵個人所得稅的14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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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8月15日發布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國會去(2012)年12月3日第26/2012/QH13號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案,以及政府本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號公告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計30條,規範有關認定繳稅人、課稅所得、非課稅所得以及課稅期等,惟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告規定共有14項免課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如下:
一、 配偶、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及與認養子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祖父母與內孫、外祖父母與外孫及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間不動產轉讓所得。
二、 在越南擁有唯一自用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將其自用房屋、土地使用權及連接之地上資產進行轉讓之所得。
三、 國家授與個人而依法規定免繳或享受土地使用費減免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所得。
四、 配偶、父母與親生子女、養父母及與認養子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及女婿、祖父母與內孫、外祖父母與外孫及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間不動產之繼承及屬於受贈禮品的所得。
五、 國家授與家庭戶及個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為合理化農業生產而將農地進行轉換的所得,惟不變更農地使用目的者。
六、 家庭戶及個人直接從事農業、林業、製鹽、養殖及捕撈水產活動,所生產之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一般粗製產品之所得。
七、 在各信用組織、外國銀行越南分行存款、壽險合約以及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八、 免稅的僑匯所得,係指定居於海外越南親屬、赴外國工作、學習及出差的越南人,將款項於外國寄送予其在越南國內親屬為個人收受的所得。
九、 高出勞動法規定日班制、時數操作薪俸及工資之大夜班、加班的薪俸及工資。
十、 越南社會保險法規範社會保險機關給付之退休金、從自願成立退休基金每月收受的退休金所得。
十一、 獎學金所得。
十二、壽險、非壽險合約、健康保險、勞動意外理賠、依據定居、協助及補償法規定之償付和協助款、依據政府補償法規定之國家和其他償付款項所得。
十三、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以人道、慈善及獎金目的從事非營利活動成立的慈善基金,所收受之所得。
十四、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以人道及慈善為目的之活動,經官方及非官方形式援助所收受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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