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越南財政部公告增列適用先退加值稅後檢查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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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0月15日發布第13706/BTC-TCT號函,通知越南全國各省市稅務局有關增修該部第7527/BTC-TCT號公告申請退還加值稅的規定,並規定自簽發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3706/BTC-TCT號函規定,對於非屬越南工商部公告具備出口市場信用清單所列廠商,若擁有執行租稅法令規定良好紀錄且依規定透過銀行結算商務交易貨款者,仍可適用先退稅後檢查制的對象,至於附屬企業會計核算分支機構出口者,亦可享受前列先退稅後檢查的制度。
另對於至申請退稅時而已營運24個月,且非遭受因逃漏稅或發生租稅舞弊行為而被施以處罰之從事出口農林水海產品的廠商,亦准予享受先退稅後檢查的優惠。
此外前列前列第13706/BTC-TCT號函亦規定受理退稅稅務機關的責任、退稅期限、檢查有違反刑法的申請退稅文件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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