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越南海關總局輔導貨品售賣予加工出口公司申請退稅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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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廠商售賣貨品予加工出口公司有否適用退稅乙節,越南海關總局引述越南財政部2010年6月12日第194/2010/TT-BTC號公告第8條規定,對於進口後復運出口以退還國外貨主,或復運出口至第3國,或輸入越南非關稅區或復運出口的貨品,得按貨品實際復運出口數量而申請退稅,且不須繳交出口關稅。
依據前列第194/2010/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越南廠商售賣予加工出口公司的貨品,視為出口的貨品,爰准予退稅。本案廠商可依據第194/2010/TT-BTC號公告第121條規定,備文包括貨品出口報關單(單上須載列貨品出口種類、數量、品質、驗貨結果、相關進口報關單資訊等),以及第26條規定所列實際出口相關證明文件,以提出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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