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越南國會擬增列季節性或從事固定工作而期限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勞動合約的勞工,為適用失業保險的對象

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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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0月21日上午召開第6次會議。依國會第6次會議議程,越南國會頃在本(21)日下午討論越南就業法草案。
依據前列就業法草案,大部分國會代表贊成將現行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規範,轉列入越南就業法的規定,另亦同意就業法暫時不適用於非擁有勞資關係(如臨時勞工)的越籍勞工,主因係目前仍不符合越南權責機關管理該等對象的能力,可能引發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失衡的現象。
此外越南國會亦贊成增列適用就業法失業保險的對象,包括季節性或從事固定工作而期限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勞動合約的勞工,以及政府事業單位的人員。
另前列就業法草案擬規定由政府所成立的就業輔導中心,為受理勞工辦理失業登記、製作相關失業文件以及支付失業補助金予勞工的單位,而社會保險機關僅負責收取及管理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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