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越南財政部草擬加值稅法修訂案的施行細則,其中增列多項非適用加值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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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業已擬定加值稅法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的施行細則草案。據越南稅務總局高副總局長英俊(Cao Anh Tuan)表示,越南加值稅法修訂案已增列非適用加值稅的對象,包括船舶保險、直接為捕撈水產提供服務之必要設備和器具、非信用機構的稅捐人提供放款服務、售賣債務、經營外滙、政府成立持公司章程資金100%以處理越南信用機構呆帳,而將售出供擔保債務的資產。
此外越南加值稅法修訂案亦已將非適用加值稅的勞務,例如公共衛生、居民區及道路排水勞務,改轉為適用10%加值稅的項目;規範認定非適用加值稅家庭戶和營利個人的貨品及勞務之前續年營業額,為1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下。
另依據前列加值稅法修訂案的施行細則草案規定,對於轉讓入股權者,非屬課徵加值稅的對象。對於轉讓投資計畫及轉讓投資計畫參加權,亦非屬適用加值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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