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越南央行規定商業銀行壞帳超過3%不能開分行

越南央行頃公佈第21/2013/TT-NHNN號公告有關商業銀行開分行之規定。
為能於越南國內成立分公司,商業銀行須滿足下列條件:
- 營業時間12個月以上
- 經查帳之財務報告須獲利
- 銀行須遵守分類、債務、提列備抵呆帳,呆帳上不得超過授信總餘額之3%。
該公告另規定: 在河內市及胡志明市內每家商業銀行最多可成立10家分行,一個財務年度成立5家分行為限。
各分行呆帳上不得超過授信總餘額之3%方能成立交易所。交易所給予每個客戶之授信金額不得超過20億越盾;授信金額用現金、由該銀行發行之存款簿及有價值文件來抵押情況下除外。
該公告於2013年10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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