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擬修訂醫療保險法,其中規定醫療保險法係於照顧健康領域中適用於所有對象的強制保險形式,另勞工須為其撫養親屬繳交醫療保險費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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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衛生部已增修2008年醫療保險法規定草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亦已於本(2013)年9月9日至24日審議該草案。
前列醫療保險法草案已增修多項內容的重點規定摘譯如次:
一、醫療保險係非以營利為目的而由政府舉辦,於照顧健康領域中適用於所有對象之強制保險形式。
二、勞工撫養的人士,係指勞工具有責任撫養的人士,包括未成年兒女、無勞動能力的殘障兒女、無所得或有所得而不超出規定額度的個人,涵蓋就讀大學、高等學校、專科中學及學藝的成年兒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適齡勞動屆滿或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無依靠而須直接撫養的其他人士。
三、適用醫療保險對象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據政府規定基本薪、補助金、退休金或薪俸及工資的百分比確認之。
四、適用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雇主及勞工:依勞動法令規定以無期限及期限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約工作的勞工;依據薪俸暨工資法令規定帶薪受僱的企業管理人;依據法令規定之幹部及公務人員,惟對於休產假的勞工,則由社會保險基金負責繳交。
五、雇主及勞工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額度,相當薪俸工資或基本薪的6%,其中雇主和勞工分別負擔2/3和1/3(現行規定為4.5%,其中雇主和勞工分別負擔3%及1.5%)。
六、勞工撫養人士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勞工負擔,相當政府規定基本薪之6%。
七、雇主應於每月從勞工薪俸及工資中提撥勞工和其撫養人士的醫療保險費,併同雇主負擔勞工的醫療保險費上繳社會保險機關。
八、一般勞工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時,社會保險將支付醫療費總額的80%(即勞工須同時支付20%),惟對於勞工在一曆年度支付醫療費,已高出政府規定12個月基本薪之總額時,其醫療費則由社會保險基金承擔,但對超越或不符合規定線路進行治療,或使用醫療保險規範治療清單藥物以外者,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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