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越南為確保國庫收益,擬規定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若干對象

越南青年人日報
商情本文:
據越南財政部表示,利用政府允許廠商自行印製發票的鬆綁政策,已有不少業者設立有名無實公司後,侵占國家的稅金。該部為防範前列不法行為,已建議政府核准將國家印製的發票,售賣予下列使用的對象:
一、從事服務貿易活動新成立的公司(依據法令規定成立的超市及商業中心除外),可自成立後的12個月期內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稅務機關於售賣發票12個月後,將按公司使用發票、申報及繳稅的情形,書面核准渠等改轉為自行製發票,以便使用。
二、在12個月期內有2次變更營運地址以上之自行印製發票的經營組織,將改轉為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對象。
三、具有違反發票使用規定,或虛報和逃稅行為而被稅務機關發現並處分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自簽發處分決定日起改轉為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對象。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