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公告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舉凡不遵守會計及發票單據制度的營利個人,將以營業額比例裁定其應課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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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8月15日發布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國會去(2012)年12月3日第26/2012/QH13號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案,以及政府本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號公告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第84/2008/TT-BTC、第10/2009/TT-BTC、第 42/2009/TT-BTC 、第 62/2009/TT-BTC、第161/2009/TT-BTC、第164/2009/TT-BTC、第 12/2011/TT-BTC、第 78/2011/TT-BTC以及第113/2011/TT-BTC號公告。
前列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計30條,其中除依個人所得稅法新版及上述第65/2013/ND-CP號公告,規範課徵越南居住人及非居住人所得稅執行要點外,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遵守會計及發票單據制度的營利個人,將依經營產業別的營業額,裁定其課稅所得的比例如下:
一、從事配銷及供應貨品者,適用7%。
二、從事服務及營造業而不承包供應原物料者,適用30%。
三、從事工業、運輸及服務而有接合貨品、營造而有供應原物料者,適用15%。
四、其他經營活動者,適用12%。
對於從事多種產業經營者,則按其經營主業活動之比例裁定,若無法認定主業者,則依前列第四項規定其他經營活動適用的比例為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前列第111/2013號公告全文,俾供參用。

前列按經營產業別而適用課稅個人所得裁定比例的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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