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調高從事國際旅遊活動企業繳交押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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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80/2013/ND-CP號公告,增修政府2007年6月1日第92/2007/ND-CP號公告,有關旅遊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80/2013/ND-CP號公告規定,將調高第92/2007/ND-CP號公告第15條規定從事國際旅遊服務企業應繳交的押金如下:
一、 從事經營國際旅遊而有安排旅客進入越南國境觀光的企業,繳交2億5,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押金。
二、 從事經營國際旅遊而有安排旅客離開越南國境前往國外觀光、或安排旅客進入和離開越南國境觀光的企業,繳交5億越盾的押金。
前列從事提供國際旅遊服務的企業,應將押金繳入於銀行開設的帳戶,並與受理銀行協商享受符合越南法律規定的利率。該押金得使用於當旅遊企業不予履行或履行旅遊活動項目不足,所衍生的相關問題。
企業得在下列情況下獲退還押金:
一、 接獲越南旅遊體育暨文化部通知,對企業不予核發經營國際旅遊活動執照者;
二、 越南旅遊體育暨文化部書面決定撤銷企業經營國際旅遊活動執照者;
三、 核發投資執照機關決定撤銷從事經營國際旅遊外資企業的投資執照,或刪除其投資執照上所列提供國際旅遊經營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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