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越南稅務總局為防範廠商違法使用發票,擬加強管理業者自行印製發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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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稅務總局高副總局長英俊(Cao Anh Tuan)表示,經過3年推展越南政府第51/2010/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及提供勞務發票印製、發行、使用及管理規定以來,發生違法使用發票案的件數不但不降低反而有增加的趨勢,該總局為避免發生稅捐舞弊的情況,將加速修訂前列第51/2010/ND-CP號公告,其中擬規定對於具備資本額15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的企業,將可自行印製公司使用的發票,至於資本額在150億越盾以下的企業,或對於不具備生產固定場所的公司,則不得自行印製發票,而須在其營運首年期內使用由地方稅務單位發行的發票,經過1年使用發票後,越南稅務總局將對企業重新評估,俾便作出有否允許其自行印製發票的決定。目前越南稅務總局正提報政府審議前列加強管理廠商印製發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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