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越南政府規定雇主於每月上繳僱用勞工社會保險費時,併同繳交相當所有適用強制社會保險勞工總薪資額2%的工會費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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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21日發布第191/2013/ND-CP號公告,有關規定工會財務的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1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8年10月1日第133/2008/QG-TTg號、越南財政部和總工會2004年12月8日第119/2004/TTLT/BTC-TLDLD號聯席、以及財政部2009年1月22日第17/2009/TT-BTC號公告,惟該第191/2013/ND-CP號公告第5條所列繳交工會費的額度及時間之規定,則自工會法開始生效時實施(即從本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前列第191/2013/ND-CP號公告將適用於政府機關、組織、各級工會、軍警力量、依企業法和投資法規定成立及運作的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事業單位、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在越南設立而與工會成立和活動有關的國際和外國機關及組織、合作經營合約外資方的協調辦公室、依據勞動法令規定有僱用勞工的其他組織。
有關規定企業繳交工會費額度及時間乙節,依據該第191/2013/ND-CP號公告的規定,繳交工會費的額度,相當於作為計算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總薪資額之2%。勞工的總薪資額係指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適用繳交社會保險費所有勞工薪資的總和。企業應於每月繳交前列工會費1次,與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時併同繳交。
對於工會(含基層工會)收取的工會費(含企業與會員勞工繳交)之使用,依據越南工會章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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