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3)年10月10日起,舉凡給付勞工薪資低於政府規定地區基本薪的雇主,除適用最高罰鍰為7,500萬越盾外,企業將遭中止營運1至3個月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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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8月22發布第95/2013/ND-CP號公告,有關對違反勞動、社會保險及按合約輸出越籍勞工赴國外工作規定的行政處分,並規定自本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除規範有關違反勞動合約、僱用女性勞工、未成年勞工、高齡勞工、家庭幫傭、人力仲介、提升勞工職業技能、集體協商和集體勞工協議書、勞動紀律和物質責任、防範勞動意外及和職業疾病、解決勞資糾紛、工會等的行政處分外,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反政府公告基本薪規定的雇主,將採取下列的行政處分(第95/2013/ND-CP號公告第13條):
一、依據規定不寄送薪資和梯形薪資表,以及勞動定量資料予縣級勞動管理機關的雇主,施以警告或從50萬越盾至100萬越盾(目前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罰款的處分。
二、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罰款200萬至500萬越盾的處分:
(一)依據法令規定不予擬定薪資和梯形薪資表、勞動定量及獎賞準則者;
(二)當進行擬定薪資和梯形薪資表、勞動定量及獎賞準則時,不予徵詢企業集體勞工代表組織意見者;
(三)職場並不公告薪資和梯形薪資表、勞動定量及獎賞準則者;
(四)給付勞工薪資至少10天前,不予通知勞工有關薪資給付形式者。
三、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依據其對勞工違反的人數,施以罰款的處分:依據勞動法第96條規定,不予準時發放薪資者;給付勞工薪資低於向縣級勞動管理機關報備薪資和梯形薪資表所列額度者;給付勞工加班費、大夜班薪資低於勞動法第97條規定額度者;扣勞工薪資違反勞動法第101條規定者;依據勞動法第98條規定,給付停職勞工薪資不足者:
(一)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1至10人者,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盾;
(二)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11至50人者,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盾;
(三)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51至100人者,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
(四)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101至300人者,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盾;
(五)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301人以上者,罰款4,000萬至5,000萬越盾。
四、對於給付勞工薪資低於政府規定地區基本薪額度的雇主,施以罰款的處分:
(一)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1至10人者,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
(二)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從11至50人者,罰款3,000萬至5,000萬越盾;
(三)對違反規定勞工人數51人以上者,罰款7,500萬越盾。
五、增加科罰的形式:對於具有前列四項規定違反行為的雇主,停止企業營運1至3個月。
六、改善違反行為的後果,其中對於:
(一)違反前列第三及四項規定者,強制給付勞工如數薪資;
(二)違反前列第三項規定者,強制依據給付薪資當時越南央行公告活期存款適用的利率,給付勞工有關滯付薪資額衍生的利息。

1 則留言:

pho林 提到...

收藏你的部落格 已經很久了
都是潛水 莫莫的看
你一搬家
我想必須告訴你
你的文章很棒!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