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草擬明(2014)年發展越南經濟社會之施政方針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阮總理晉勇(Nguyen Tan Dung)已於本(2013)年12月23日與全國各省市政府舉行視訊會議,以討論有關落實越南國會通過明年發展經濟社會計畫的措施草案。
依據越南國會通過明年發展經濟社會的計畫,越南政府應繼續穩定宏觀經濟發展、抑制通貨膨脹;以加強推動接合更新發展經濟模型和重組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合理發展經濟與有效提升經濟體運作品質及市場競爭力;確保穩定社會生活與福利,改善民眾生活水準;合理並有效使用國家資源,加強環保且主動因應氣候變遷;加強推動改革行政與防範貪污及浪費;改善經營環境;確保國防、政治社會安全;擴展並提升對外合作成效以及融入國際組織。越南國會亦已制定明年經濟發展的預估值,包括GDP成長約5.8%、出口金額成長10%、貿易赤字占出口金額之6%、CPI上漲約7%、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降低貧窮戶數至1.7%-2%、創造約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等。
依據越南政府草擬執行前列國會制定發展經濟社會的指標,越南總理業要求各部會及省市政府應致力指導並同步執行下列措施:
一、穩定宏觀經濟發展及抑制CPI上漲,其中將有效採取靈活貨幣管理政策、實施年度財務緊縮措施、徹底推動節約;發展市場,確保貨品供求平衡;加強檢查市場營運及貨品價格;加強推動出口並檢控進口。
二、致力解決廠商經營困難及推動發展生產經營,其中將創造有條件讓廠商、合作社及家庭生產戶接洽資金來源;重新審核、檢查、修訂及有效開展鼓勵與提供發展生產經營的優惠措施。
三、於推動接合更新發展經濟模型和重組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合理發展經濟與有效提升經濟體運作品質及市場競爭力,其中加強推動體制與行政改革;提升人力素質;致力興建基礎設施工程;加強推動經濟重組接合革新經濟成長模型。
四、確保定社會生活與福利,提升民眾生活水準。
五、有效並合理使用國家資源,加強保護環境並主動因應氣候變遷。
六、加強推動防範貪污與浪費工作,實施節約政策,解決申控訴案件。
七、確保國防及社會秩序安全。
八、擴展並提升對外合作成效以及加強融入國際組織。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2月10日起,採取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業者投資發展若干農業及農村項目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2月19日發布第210/2013/ND-CP號公告,有關鼓勵企業投資農業及農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10年6月4日第61/2010/ND-CP號公告。
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計20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 用語釋義:
(一) 農村地區係指不包括城市轄屬坊和區之地界區域。
(二)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係包括本(第210/2013/ND-CP號)附錄所列產業清單,以及依據總理於各個時期所核定的其他產業。
(三)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四) 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五) 鼓勵投資的農業計畫,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於農村地區執行的計畫。
二、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的原則:
(一) 對於投資開發原料區,而與人民聯盟具備穩定生產原料合約的投資業者,得優先審議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
(二) 倘企業於同一時間內具有享受各種優惠額度及其他不同協助的計畫案,則企業可選擇適用最有利的優惠及協助投資。
(三) 業已使用國家信用擔保及信用優惠資金的計畫案,非適用本公告從國家預算來源提供協助的對象。
三、土地使用費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免徵該計畫案的土地使用費。
(二)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70%。
(二)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50%。
四、土地和水面租金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當向政府承租土地及水面時,准予適用由中央直轄市及省政府制定土地價格表中所列同類土地之最低價格。
(二)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土地及水面的租金。
(三)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5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四)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1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五)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優惠以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免徵其興建勞工宿舍、種植綠樹及公共福利用地面積的租金。
五、附錄:特別優惠投資農業及農村項目清單
(一)植林、保護森林、種植藥材樹。
(二)興建及開發供加工業用的集中原料區、興建大型農地。
(三)集聚飼養家畜、家禽、養殖水產。
(四)生產及發展植物、飼養動物、林產及水產種苗。
(五)應用生物科技;生產農業、林業、水海產高科技。
(六)遠洋捕撈海產。
(七)生產及精製鹽。
(八)生產原料及加工家畜、家禽、水產飼料;生物製品。
(九)加工及保管農、林、水產品及藥材。
(十)使用農林產品直接生產人造木板、紙漿、紙及紙板。
(十一)生產動物用藥、保護植物藥品原料和藥品;生產供改善及處理畜牧和養殖水產環境的產品。
(十二)生產手工產品;民族傳統文化產品。
(十三)興建清潔水供應系統、排水系統。
(十四)興建、改善及升格屠宰場、工業集中性保管家畜和家禽加工產品。
(十五)處理污染和保護環境;蒐集和處理廢水、氣體及固體廢棄物。
(十六)興建農村菜市場;興建農村勞工宿舍。
(十七)生產為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提供服務之機器設備、附加劑、輔助劑、食品加工設備。
(十八)提供保護農村植物和獸醫的勞務。
(十九)農村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生產提供科技投資諮詢的勞務。
六、新舊法令適用規定:
(一)對於符合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條件,而在本公告生效前業已執行,且尚未享受前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的投資計畫案,則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可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
(二)對於正在享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及協助的投資計畫案,則准予繼續享受該等優惠,或可建議對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享受公告規定的優惠。
此外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亦規定對投資農業及農村,提供訓練人力、開發市場、應用科技;投資設置屠宰場、飼養家畜、種植藥材樹、海洋養殖海產、乾燥玉米、稻米、薯類、木薯、加工咖啡豆、保管農林水產品,提供相關的協助或資助。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www.chinhphu.vn網站,載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全文,俾便參用

越南造紙的小企業瀕臨破產、停止生產營銷或放緩的狀況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據越南紙業及紙漿協會秘書長武玉寶在2014越南國際造紙展會期間上表示,本(2013)年越南紙漿和造紙工業面臨種種困難,惟造紙產業仍保持7%的增長率。但是不少越南造紙的小型企業(年產1萬公噸以下)瀕臨破產、停止生產營銷或放緩的狀況。
累計,越南本年紙張消費的總產量為300萬公噸,較去年增長3%,其中,國內生產量為170萬公噸,較去年同期增長7%,其餘的120萬公噸來自外國,進口量較去年同期成長10%。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從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的東協汽車,將適用50%的進口關稅,較本年調降10%

越南海關總局網站
商情本文 :
依據越南財政部2011年11月17日第161/2011/TT-BTC號公告,有關越南從2012年至2014年期間執行東協貨品貿易協定的特別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之規定,依此東協會員國製造的汽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適用的關稅率,將獲調降至50%(目前為60%及於去年為70%),惟對於貨運卡車和特種汽車,則將適用從0%至5%的優惠進口關稅。
此可視為越南汽車消費者的佳音,主因係渠等將可購置廉價的東協汽車。目前越南自東協輸入福特、豐田及本田廠牌汽車的輛數與日俱增。
據越南海關最新統計數據顯示,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進口3萬1,268輛汽車,金額逾6億2,400萬美元,其中自泰國及印尼進口8,826整輛汽車,金額約1億5,000萬美元。

越南政府公告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為執行2008年加值稅法及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已於本(2013)年12月18日發布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8年12月8日第123/2008/ND-CP號、2011年12月27日第121/2011/ND-CP號、及廢除2013年8月13日第92/2013/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的規定。
前列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貨品和勞務適用的加值稅率如下:
一、0%稅率:適用於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依加值稅法第5條規定非屬適用加值稅,以及加值稅修訂案第1條第1項規定所列的貨品和勞務,惟除下列e點規定的貨品除外。
出口的貨品和勞務係指售賣及供應予國外組織和個人、於越南境外及非關稅區內消費的貨品和勞務;依法律規定供應予外國客戶的貨品和勞務。
a) 出口的貨品包括輸出外國、輸入非關稅區;於國外及非關稅區營造安裝的工程;越南境外進行交接的售賣貨品;於國外消費或為國外機器設備及工具執行保養和維修之供汰換的零和物資;就地出口或依據法律規定獲視為出口的其他情況。
b) 輸出的勞務包括直接供應予國外及在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境外及在非關稅區內消費的勞務。
對同時於越南境外和境內發生提供勞務的活動,而勞務合約係由越南或在越南具備商業據點的2名稅捐人簽訂時,則0%的加值稅率,僅適用於在越南境外落實的勞務價值部分,惟對進口貨品提供保險勞務的合約,可以其全部合約所列價值適用0%加值稅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對於不認定在越南境內執行勞務價值的合約,則其計稅的價值,係以其在越南境內產生的費用占總費用的百分比認定為之。
國外的個人係指非在居住外國個人及定居海外的越南人,而渠等於發生供應勞務活動時不在越南出現者。
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係指於該區內有辦理經營登記,以及總理核定的其他情況。
c) 本(一)項規定的國際運輸,係包括按國際行程規定從越南前往國外或自國外前來越南,或起訖點及抵達地均屬國外之旅客、行李和貨品之運輸。若國際運輸合約上所列係包括越南國內運輸路程時,則該國際運輸將包括國內的運輸路程。
d) 本(一)項a及b點所列出的貨品和勞務,得准適用0%的加值稅,惟須符合本(209/2013/ND-CP號)公告第9條第2項c點規定的條件,以及依據財政部公告規定適用0%加值稅的若干貨品及勞務。
e) 非適用0%加值稅的對象,包括:
1- 將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轉讓出國外者;
2- 再保險國外者;
3- 將信用提供國外者;
4- 將資金轉讓出國外者;
5- 在國外發布之證券者;
6- 衍生的財務勞務;
7- 電信勞務;
8- 出口資源產品以及本公告第3條第11項規定未經加工成成品之開採礦產;
9- 為在非關稅區內不具備營業登記人供應的貨品和勞務。
二、5%稅率適用於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範貨品及勞務項目。另適用5%加值稅的若干情況如下:
a)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a點規定供工業及生活用清潔水,惟不涵蓋瓶裝和罐裝飲用水、適用10%加值稅的其他飲料。
b)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b點規定的產品項目,包括:
1-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其他肥料;
2-生產肥料用礦產,係指作為生產肥料的原料礦產;
3-防治病蟲害的藥物,包括保護植物藥品及其他防治病蟲害的藥物。
c)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c點規定的家畜家禽飼料和其他飼養動物飼料,包括米糠、各種油渣、魚粉和骨粉,不論有否經過加工。
d)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d點規定粗製及保管產品的勞務,包括曬乾、乾燥、去殼、剥核、切片、碾磨、冷藏保管、鹽漬及他一般保管的形式。
e)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鮮活食品,包括未經煮熟或加工成其他產品。另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林產品,包括屬於天然林開採之藤、大藤、竹、菇類、木耳、製藥用花、葉及根、樹脂及其他林產。
f)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l點規定供生產防治疾病藥品的藥材原料、化學藥品。
g)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q點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定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個經濟型態的組織和個人投資營造,而符合房屋法規定住用、房屋售價、出租價格、出租後購買價格、購買、租用、租用後購買國民住宅對象和條件標準規範的國民住宅。

越南2013年新版土地法規範的土地價格,將逐漸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另將以百分比(%)的系數乘以土地價格計算土地的租金單價,且該租金單價將可穩定5年

越南財政部網站
商情本文 :
依據越南2003年土地法規定,越南政府規範國內及外資廠商使(租)用土地的期限一般為50年,而最多可加延至70年,惟卻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除廠商可按年給付租金的形式外,外資廠啇可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而越南國內廠商則可獲得政府交付土地,並以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執行為之,致使越南國內和外資廠商執行土地租稅義務的規定不盡相同,對渠等在市場營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平台。另自越南2003年土地法生效後,若越南國內廠商選擇以土地交付繳交土地使用費的方式時,則計算收取使用費的土地價格,係以土地市場的價格計算,而對於外資企業而言,若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則其土地的價格係由其投資計畫案座落地省市政府制定並於每年公告的地價為之,該等公告的地價,均低於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為此自越南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會員國後,由於政府對外資企業計算的土地租金,係以其所在地省市政府按年公告而低於市場及區域國家的土地價格,再乘以百分比(%)的系數為之,引發外國對越南外銷廠商提出反傾銷的告訴,其中曾指控越南廠商得到政府通過土地的機制提供補貼。越南政府為改善前列不公平且易發生被外國控告傾銷的現象,分別於2009年及2010年發布第69/2009/ND-CP號及121/2010/ND-CP號公告,其中規定若廠商選擇以單1 次付清整個計畫案執行期間繳交的土地租金,須比照土地使用期限相同之屬於交付土地方式所收取土地使用費之額度辦理。嗣後越南政府業按土地市場的價格,逐漸調整前列%系數及土地租金。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新版土地法,並規定將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制定以規範的市場營運原則認定土地租金,依此認定租金單價的土地價格,將須符合土地市場的價格,且該租金單價將准予在5年期內穩定,5年週期期滿後方作調整。另計算土地租金單價乘以%的系數,政府將按各個經濟社會發展時期需予以調整。前列土地租金計算的新規定,除可協助用地廠商合理穩定生產成本中的土地租金支出外,亦可要求渠等需節約使用土資源、使用土地符合目的,以及防範違法轉出租土地的不良現象。

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勞動部輔導企業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的執行辦法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勞動部為執行政府本(2013)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僱用勞工公司、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及組織,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以下簡稱基本薪)的規定,已於本年12月16日發布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如下:
第1條:適用範圍:
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有關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和組織,有僱用並給付按勞動合約任職勞工及管理人員薪資之適用地區基本薪之執行,包括:
1- 依越南企業法設立、營運及管理的企業(含依據企業法第170條第2項b點規定,不辦理重新登記的外資企業);
2- 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越南的其他組織;
3- 駐越南而有僱用勞工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個人(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有另規定者除外)。
前列第1、2及3項規範的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統稱為企業。
第2條:地區基本薪:
1-越南政府本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1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如下:
(一)、27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240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21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19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2-地區適用的基本薪,依據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附錄所列地區清單規定辦理。
3-適用地區基本薪的若干具體情況,規定執行如下:
(一)對於規劃行政地區易名或分割的地區,准予適用易名或分割前的地區之基本薪的規定;對於從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所設立的新地區,則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規定;對於從第4地區的單一或多個地區設立成為省直轄市者,則適用第3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二)對於在適用不同基本薪之鄰近地區營運的企業,則適用該等地區中的最高基本薪;至於企業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轄屬單位及分支機構,則適用該單位或分支機構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三)對於同時座落於適用不同基本薪地區運作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則於該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營運的企業,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對於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的轄屬分區,則該分區將適用其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第3條:適用的基本薪規定:
1-政府規定適用的地區基本薪,係作為企業與勞工給付勞工最低薪資的協商基礎,惟對給付未經過訓練而在一般勞動條件下從事最簡單作業,確保每月規定一般工作天數、完成勞動作業定量或協商工作項目之勞工的月薪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薪。
2-給付經過訓練(含企業自行訓練)勞工的薪資額,至少應高出政府規定地區基本薪之7%。經過訓練的勞工係指:
(一)依據政府1993年11月24日第90/CP公告,有關國民教育結構、教育及訓練文憑和證書體系規定,取得職業訓練證書、職業文憑或中學職業文憑的勞工。
(二)依據越南1998年教育法及2005年教育法新版規定,經過職業訓練後取得職業訓練證書或職業文憑的勞工。
(三)依據越南職業訓練法規定,執行完成職業訓練合約課程,或已獲得核發屬終身學習職業課程證書、初級職業證書、中級職業畢業文憑及高等職業畢業文憑的勞工。
(四)獲得外國核發職業證書或文憑的勞工。
(五)擔任要求須經過職業訓練作業而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或由企業舉辦訓練後檢查認定符合作業項目要求的勞工。
3-政府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依據勞動法令規定,係作為擬定及調整企業梯形薪資和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以及勞動合上所列勞工薪資額的依據,規定如下:
(一)對於已擬定及公告適用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的規定,調整梯形薪資及薪資表上所列各級薪資,惟須確保符合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二)對於尚未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當擬定梯級薪資及薪資表時,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規定計算勞工各級薪資,惟仍須確保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三)當企業依據本(3)條第3項第(一)及(二)點規定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而進行調整或制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勞動合約所列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勞工享受其他制度時,由企業、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及勞工進行協商,惟須確保未經過訓練與經過訓練及具高專業技術水準的勞工;新進勞工及資深勞工間薪資給付的合理關係。
4-當執行本公告規定時,企業不得刪減及刪除屬於勞動法規定勞工加班、操大夜班制、於毒害繁重職場操作的薪資或薪資津貼、毒害繁重職場職務實物補給以及其他制度。
對屬於雇主制定給付勞工的津貼、補給及獎金,則按勞動合約、勞工集體協議書或工廠內部規定上所列協議執行。
5-鼓勵企業實施的最低薪資額,高出政府規定的基本薪,且作為落實本(3)條第3項規定的制度;給付勞工高出本條第1及2項規定的薪資額。
第5條:施行效力:
1- 本公告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惟本公告第2條所列地區薪資額及各相關制度的規定,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2- 本公告取代勞動部2012年12月10日第29/2012/TT-BLDTBXH號公告。。
3- 落實本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的經費,得准核算計入為企業生產經營或支出成本的費用。
4- 各部會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人委會主席負責輔導及檢查企業執行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