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公告獲准退還加值稅的9種對象

越南財政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加值稅法及政府去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公告加值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獲得退還加值稅計有9種對象如下:
一、 對於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而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的經營單位,准予在其後續的計稅期繼續扣除,惟對於自首月發生採購加值稅起累計至少12個月,或自首季發生採購加值稅起後至少4季,而仍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者,則准予退還加值稅。
二、 經辦理營業登記及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登記的投資計畫案所成立新的經營單位,或刻正執行投資階段而尚未投入營運之尋覓、探勘及開發石油天然氣的計畫案,若其投資的時間在1年(12個月)以上者,則准予退還其按年服務於投資用貨品及勞務的加值稅,若供投資使用之貨品及勞務的採購加值稅累計在3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者,亦准予退還加值稅。
三、 退還新投資計畫案的加值稅: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之正在營運的單位,而若在同一省或市區內具有正在投資期間執行新的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則經營單位應對新投資計畫案加值稅執行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的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
倘前列經營單位之新投資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係座落於與其總辦公處所駐地不同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區,而該投資計畫仍未辦理營業及稅捐登記時,則經營單位須辦理有關新投資計畫稅捐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之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若經營單位於報稅期內,對經營活動扣除未完採購加稅及產生新投資計畫的採購加值稅時,則可依規定退還加值稅。
四、 對依規定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具有貨品及勞務輸出的經營單位,若其出口的貨品及勞務產生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上而扣除未完時,則准予按月或按季退還加值稅,若在3億越盾以下者,則可於後續的月或季度執行扣除。
對於在月或季度內併同具有貨品及勞務出口與內銷的經營單位,則准該經營單位申請退還就出口貨品及勞務之扣除未完而在3億越盾以上的採購加值稅款。若未扣除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下時,則該經營單位非屬適用審核退還加值稅的對象,而須將該加值稅結轉至後續的月或季度的計稅期。
五、 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的經營單位,當進行轉換企業所有權、轉換企業型態、併入、合併、分立、分割、解散、破產、及終止活動而具有溢徵或扣除未完的採購加值稅款者,則准予退稅。
六、 退還屬於使用無償ODA資金或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款的加值稅:由外國援助機構指定對使用無償ODA資金進行管理的計畫案業者、正承包商及組織,得退還其在越南採購服務於該計畫案用貨品及勞務之加值稅。
至於使用國外人道援助款購買為該計畫案(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提供服務的貨品及勞務的越南組織,准予退還其購買該等貨品及勞務而已繳交的加值稅。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享受外交待遇的對象,若在越南境內購買供使用的貨品及勞務,得依據購買加值稅發票或結算單據上所列已結算加值稅,執行退稅。
八、 持國外權責機關發給護照或入境證明的外籍人士和定居海外越南人,准予退還其在越南購買而隨身攜帶離(出)境貨品的加值稅。本節須依據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持越南權責機關退稅書面決定,或屬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獲得退稅的經營單位。
我商可在越南財政部www.mof.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全文,包括退稅條件及申請退稅的手續程序,俾便參考。

本(2014)年首2個月越南進口成長50.1%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2月份越南進口金額約108億美元,較上(1)月增加7.8%,並較去年同月成長50.1%。累計本年首2個月越南進口金額達20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7%;其中越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91億美元,成長16.8%,外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117億美元,增加17.1%。
本年首2個月進口金額較去年同期增加之若干進口產品包括機械設備及零配件進口33億美元、成長39.2%,布料達13億美元、增加26.7,油料達13億美元、增加31.5%,塑料達8.99億美元、增加7.2%,紡織成衣暨鞋類原配料進口6.2億美元、成長39.4%,化學原料4.75億美元、成長19.5%,一般金屬達4.7億美元、成長9%,塑膠製品達4.58億美元、成長36.8%,家畜與其原料進口4.03億美元、成長12.6%,木材及木製品進口2.98億美元、成長48%。
本年首2個月順差2.44億美元,相當於出口金額之1.2%,其中外資企業之順差(含原油)為20.9億美元,越資企業逆差18.5億美元。

2014年3月2日 星期日

2014年2月20日起諸多二手產品均不得進口越南

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諸多二手產品自2014年2月20日起不得進口越南。其中包括: 二手手機、筆記型電腦、小型錄音機、錄影機、手錶、具有離心烘乾功能之洗衣機、超音波機、治療機等產品。
具體禁止進口之二手產品名單請登錄下列網址參考http://www.moit.gov.vn/vn/Pages/ChiTietVanBan.aspx?vID=13977 
為科學研究、人道援助等目的進口時,須事先向工商部申請,工商部在7天內告知進口商審查結果。

2014年2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本年1月份大幅衰退

據越南統計總局之資料,本年2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1月份大幅衰退10.3%,但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5.2%。
採礦工業較去年同期成長2.5%、加工製造工業大幅成長19.5%、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13.1%、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7.1%。
累計本年前2個月,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5.4%。其中礦務開採工業成長3%、加工製造業成長7.8%、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8.5%、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5.8%。
截止2014年2月1日貨物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2.7%( 按: 本年1月1日庫存指數為9.7%)
庫存指數較高之貨物包括: 藥物及藥品原料成長104.8%,金屬生產成長87%,鑄造金屬產品生產成長53%,化學及化學製品成長43.6%,皮革及皮革產品成長36.8%。
雖然1月底至2月初正值越南過年期間,惟至2月1日企業雇用勞工指數仍較去年同期成長5.1%,較1月1日成長0.4%。

越南勞動部輔導執行外籍勞工申請工作許可證手續程序的規定,並公告自本(2014)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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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1月20日發布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年9月5日第1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及2011年6月17日第46/2011/ND-CP號公告,有關選用及管理在越南任職外籍人士的規定。至於雇主依據前列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9條第7項修訂案,以及勞動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公告第14條第10項規定,於2013年11月1日前辦理需求選用及僱用外籍勞工登記者,則相關勞動廳負責彙整、審議並提報省級人委會核定。
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計有17條,其重點譯如次:
一、 用語釋義:
1. 越南政府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d點所列之按合約提供勞務者,係指在越南境內不具商業據點的國外企業內,至少任職2年(24個月),且須符合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3項規定所列「專家」條件的外籍人士。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點所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不收受越南境內任何來源酬勞款項,而參與代表單一家勞務供應商活動,以執行該供應商銷售勞務談判,惟須符合不得將該勞務向民眾直接銷售及供應條件的外籍勞工(以下簡稱為外勞)。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i點規定之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係指直接參與管理組織及企業,包括對企業、組織或企業,以及該等組織及企業所屬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及查核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作業的外籍人士。
二、 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預計選用外勞至少30天前,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4條第1項規定提交陳述有關需求僱用外勞的報告,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外勞人數、專業水準、經驗、薪資額及工作時間,並按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以下簡稱為勞動廳)遞件。 
2. 對於已獲得允許僱用外勞的雇主,如有變更僱用外勞需求時,應於預計選用新外勞、增加選用外勞或選用以取代外勞至少30天前,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遞送有關變更外勞之陳述報告。
3. 勞動廳於接獲雇主需求僱用或變更外勞陳述報告後的15天內,按本公告附表3表格格式,通知個別雇主有關需求僱用外勞認可事宜。
三、 承包商僱用外勞的需求:
1.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5條第3項規定,有關承包商提出可選用越籍勞工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勞工作崗位的建議,若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上或以下者,則承包商應在至少2個月或1個月前,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後經投資業者確認之僱用越籍勞工建議書,直接遞送或以郵寄承包商承包計畫落實地的省級人委會主席審議。
對於承包商有需求變更參與投標及提出建議文件上所列外勞人數時,則投資業者應於本公告附表5表格格式上確認同意承包商需求變更僱用外勞的方案,另承包商於選用外勞前,應依據本條(三)規定,執行有關可選用越籍勞工任職,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的建議。
四、 要件: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1、3、4、5及8項規定的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按本公告附表6表格格式填寫核發工作證申請書。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3項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人士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已在或正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國家司法履歷中心或中央直轄市或省司法廳發給司法履歷表(良民證),以及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b) 對於尚未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4項規定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工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從事管理、擔任執行經理業務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證明為管理人、執行經理業務的文件:確認外勞經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任命書、勞動合約或工作證;
+經外勞任職機關、組織及企業確認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書面文件。
b) 屬於專家對象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具有技師、舉人(謹註:即大學畢業)學位以上或相當水準,且須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5年的證明文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確認為專家的文件。
c) 屬於技術工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就其己獲得專業技術訓練至少為1年的確認或證明文件;
+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3年的證明文件;
4.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5項規定核准僱用外勞的文件,為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以任職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的決定書。
5.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8項a、c及g點規定的證明文件如下:
-勞動合約;
-雇主確認書;
-僱用外勞決定書;
-外勞繳交保險或租稅證明文件。
五、適用重發工作證的情況:
1.工作證遭遺失、破爛。
2.變更發給工作證上所列內容: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任職地點。
工作證上所列外勞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工作的地址。變更工作證上所列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獲得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屬於同一省或中央直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執行全時間作業的地址。
六、申請重發工作證要件: 
1.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重發工作證申請書,依據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填寫。
2.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b點規定,外勞以勞動合約形式工作之申請重發工作證的要件,包括已發給效期至少為5天的工作證(遺失者除外),惟不可超過工作證期滿前15天;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2項規定健康證明;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的決定書。
3.對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規定遭遺失的工作證者,則相關外勞應提出經過雇主確認的陳述文件。
七、重發工作證的效期: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1條規定依據公告第16條所列工作證重發的效期,不可超過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決定書所列的期限。
八、不予核發或重發工作證: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2條第2項或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予發給工作證或重發工作證者,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9表格格式,函復雇主。
九、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8條第2項規定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依據本公告附表10表格格式,填寫非屬核發工作證申請書後,直接寄送勞動廳審理。
2. 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11表格格式,執行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之確認。 
十、雇主的責任(重點摘譯):
1.為在越南任職外勞申辦核發及重發工作證,以及執行申請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的手續。對於已取得工作證而獲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與正在任職地不同的省或中央直市區全時間執勤,或於雇主其他工作崗位任職的外勞,應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節規定,辦理工作證核發之申請。
2.依據法令規定充分履行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所列規定;寄送書面通知發給外勞工作證勞動廳有關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事,並檢附其勞動合約抄本。
3.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規定撤銷外勞工作證的情況,雇主應於收回工作證後的3天期內、將工作證直接繳回於先前發給工作證的勞動廳,若不克收回者,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詳述理由。
4.依據本公告附表16表格格式,定期於每季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勞動廳,提交有關投資計畫、承包案落實、僱用外勞情形的報告。
5.對於己取得工作證而獲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同一或不同省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任職的外勞,若其於每月或每年工作期限合計至少為10天或30天時,則雇主應書面向外勞前往工作地勞動廳,通知有關其至省市工作時間及崗位資訊,並檢附其已取得的工作證抄本。
十一、任職外勞的責任:
1. 研擬在越南任職的法令規範,妥備申請核發或重發工作證的要件。
2. 執行有關越南選用及管理外勞法令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 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撤銷工作證的外勞,則應於被收回工作證後的2天內,將工作證繳回雇主。
我商可在越南勞動部www.molisa.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全文(越文版)及相關附表資料,俾便參用。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的鋼鐵,應宣告其標準且經檢驗評估合格後,方可通關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聯合號公告,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的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的鋼鐵。
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的鋼鐵,應符合下列規定品質的條件:
一、 越南國內生產的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的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的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的規定辦理。
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的組織鑑定。
二、 進口的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的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的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
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前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前列第44/2013/T-BKHCN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越南國會制定本(2014)年GDP及CPI成長的預估值,分別為5.8%及7%

越南統計總局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會第13屆第6次會議已通過越南明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的預估值如下:
一、 GDP成長約5.8%;
二、 出口總金額成長10%;
三、 入超金額占出口總金額約6%;
四、 CPI上漲約7%;
五、 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
六、 貧窮戶數降低約1.7%至2%,而貧窮縣區則降低約4%;
七、 創造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
八、 城市失業率在4%以下;
九、 降低6歲以下營養不良的兒童人數在15.5%以下;
十、 平均每1萬人口有22.5張病床(未含社區醫療站病床);
十一、處理嚴重污染環境單位的比例為85%;
十二、具備廢水集中處理廠之正在營運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的比例約80%;
十三、森林覆蓋率約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