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統計總局之資料,本年2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1月份大幅衰退10.3%,但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5.2%。
採礦工業較去年同期成長2.5%、加工製造工業大幅成長19.5%、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13.1%、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7.1%。
累計本年前2個月,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5.4%。其中礦務開採工業成長3%、加工製造業成長7.8%、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8.5%、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5.8%。
截止2014年2月1日貨物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2.7%( 按: 本年1月1日庫存指數為9.7%)
庫存指數較高之貨物包括: 藥物及藥品原料成長104.8%,金屬生產成長87%,鑄造金屬產品生產成長53%,化學及化學製品成長43.6%,皮革及皮革產品成長36.8%。
雖然1月底至2月初正值越南過年期間,惟至2月1日企業雇用勞工指數仍較去年同期成長5.1%,較1月1日成長0.4%。
2014年3月2日 星期日
越南勞動部輔導執行外籍勞工申請工作許可證手續程序的規定,並公告自本(2014)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勞動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1月20日發布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年9月5日第1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及2011年6月17日第46/2011/ND-CP號公告,有關選用及管理在越南任職外籍人士的規定。至於雇主依據前列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9條第7項修訂案,以及勞動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公告第14條第10項規定,於2013年11月1日前辦理需求選用及僱用外籍勞工登記者,則相關勞動廳負責彙整、審議並提報省級人委會核定。
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計有17條,其重點譯如次:
一、 用語釋義:
1. 越南政府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d點所列之按合約提供勞務者,係指在越南境內不具商業據點的國外企業內,至少任職2年(24個月),且須符合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3項規定所列「專家」條件的外籍人士。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點所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不收受越南境內任何來源酬勞款項,而參與代表單一家勞務供應商活動,以執行該供應商銷售勞務談判,惟須符合不得將該勞務向民眾直接銷售及供應條件的外籍勞工(以下簡稱為外勞)。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i點規定之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係指直接參與管理組織及企業,包括對企業、組織或企業,以及該等組織及企業所屬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及查核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作業的外籍人士。
二、 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預計選用外勞至少30天前,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4條第1項規定提交陳述有關需求僱用外勞的報告,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外勞人數、專業水準、經驗、薪資額及工作時間,並按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以下簡稱為勞動廳)遞件。
2. 對於已獲得允許僱用外勞的雇主,如有變更僱用外勞需求時,應於預計選用新外勞、增加選用外勞或選用以取代外勞至少30天前,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遞送有關變更外勞之陳述報告。
3. 勞動廳於接獲雇主需求僱用或變更外勞陳述報告後的15天內,按本公告附表3表格格式,通知個別雇主有關需求僱用外勞認可事宜。
三、 承包商僱用外勞的需求:
1.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5條第3項規定,有關承包商提出可選用越籍勞工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勞工作崗位的建議,若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上或以下者,則承包商應在至少2個月或1個月前,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後經投資業者確認之僱用越籍勞工建議書,直接遞送或以郵寄承包商承包計畫落實地的省級人委會主席審議。
對於承包商有需求變更參與投標及提出建議文件上所列外勞人數時,則投資業者應於本公告附表5表格格式上確認同意承包商需求變更僱用外勞的方案,另承包商於選用外勞前,應依據本條(三)規定,執行有關可選用越籍勞工任職,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的建議。
四、 要件: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1、3、4、5及8項規定的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按本公告附表6表格格式填寫核發工作證申請書。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3項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人士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已在或正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國家司法履歷中心或中央直轄市或省司法廳發給司法履歷表(良民證),以及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b) 對於尚未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4項規定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工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從事管理、擔任執行經理業務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證明為管理人、執行經理業務的文件:確認外勞經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任命書、勞動合約或工作證;
+經外勞任職機關、組織及企業確認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書面文件。
b) 屬於專家對象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具有技師、舉人(謹註:即大學畢業)學位以上或相當水準,且須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5年的證明文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確認為專家的文件。
c) 屬於技術工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就其己獲得專業技術訓練至少為1年的確認或證明文件;
+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3年的證明文件;
4.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5項規定核准僱用外勞的文件,為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以任職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的決定書。
5.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8項a、c及g點規定的證明文件如下:
-勞動合約;
-雇主確認書;
-僱用外勞決定書;
-外勞繳交保險或租稅證明文件。
五、適用重發工作證的情況:
1.工作證遭遺失、破爛。
2.變更發給工作證上所列內容: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任職地點。
工作證上所列外勞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工作的地址。變更工作證上所列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獲得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屬於同一省或中央直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執行全時間作業的地址。
六、申請重發工作證要件:
1.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重發工作證申請書,依據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填寫。
2.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b點規定,外勞以勞動合約形式工作之申請重發工作證的要件,包括已發給效期至少為5天的工作證(遺失者除外),惟不可超過工作證期滿前15天;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2項規定健康證明;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的決定書。
3.對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規定遭遺失的工作證者,則相關外勞應提出經過雇主確認的陳述文件。
七、重發工作證的效期: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1條規定依據公告第16條所列工作證重發的效期,不可超過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決定書所列的期限。
八、不予核發或重發工作證: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2條第2項或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予發給工作證或重發工作證者,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9表格格式,函復雇主。
九、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8條第2項規定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依據本公告附表10表格格式,填寫非屬核發工作證申請書後,直接寄送勞動廳審理。
2. 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11表格格式,執行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之確認。
十、雇主的責任(重點摘譯):
1.為在越南任職外勞申辦核發及重發工作證,以及執行申請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的手續。對於已取得工作證而獲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與正在任職地不同的省或中央直市區全時間執勤,或於雇主其他工作崗位任職的外勞,應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節規定,辦理工作證核發之申請。
2.依據法令規定充分履行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所列規定;寄送書面通知發給外勞工作證勞動廳有關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事,並檢附其勞動合約抄本。
3.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規定撤銷外勞工作證的情況,雇主應於收回工作證後的3天期內、將工作證直接繳回於先前發給工作證的勞動廳,若不克收回者,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詳述理由。
4.依據本公告附表16表格格式,定期於每季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勞動廳,提交有關投資計畫、承包案落實、僱用外勞情形的報告。
5.對於己取得工作證而獲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同一或不同省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任職的外勞,若其於每月或每年工作期限合計至少為10天或30天時,則雇主應書面向外勞前往工作地勞動廳,通知有關其至省市工作時間及崗位資訊,並檢附其已取得的工作證抄本。
十一、任職外勞的責任:
1. 研擬在越南任職的法令規範,妥備申請核發或重發工作證的要件。
2. 執行有關越南選用及管理外勞法令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 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撤銷工作證的外勞,則應於被收回工作證後的2天內,將工作證繳回雇主。
我商可在越南勞動部www.molisa.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全文(越文版)及相關附表資料,俾便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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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1月20日發布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年9月5日第1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及2011年6月17日第46/2011/ND-CP號公告,有關選用及管理在越南任職外籍人士的規定。至於雇主依據前列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9條第7項修訂案,以及勞動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公告第14條第10項規定,於2013年11月1日前辦理需求選用及僱用外籍勞工登記者,則相關勞動廳負責彙整、審議並提報省級人委會核定。
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計有17條,其重點譯如次:
一、 用語釋義:
1. 越南政府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d點所列之按合約提供勞務者,係指在越南境內不具商業據點的國外企業內,至少任職2年(24個月),且須符合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3項規定所列「專家」條件的外籍人士。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點所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不收受越南境內任何來源酬勞款項,而參與代表單一家勞務供應商活動,以執行該供應商銷售勞務談判,惟須符合不得將該勞務向民眾直接銷售及供應條件的外籍勞工(以下簡稱為外勞)。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i點規定之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係指直接參與管理組織及企業,包括對企業、組織或企業,以及該等組織及企業所屬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及查核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作業的外籍人士。
二、 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預計選用外勞至少30天前,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4條第1項規定提交陳述有關需求僱用外勞的報告,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外勞人數、專業水準、經驗、薪資額及工作時間,並按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以下簡稱為勞動廳)遞件。
2. 對於已獲得允許僱用外勞的雇主,如有變更僱用外勞需求時,應於預計選用新外勞、增加選用外勞或選用以取代外勞至少30天前,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遞送有關變更外勞之陳述報告。
3. 勞動廳於接獲雇主需求僱用或變更外勞陳述報告後的15天內,按本公告附表3表格格式,通知個別雇主有關需求僱用外勞認可事宜。
三、 承包商僱用外勞的需求:
1.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5條第3項規定,有關承包商提出可選用越籍勞工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勞工作崗位的建議,若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上或以下者,則承包商應在至少2個月或1個月前,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後經投資業者確認之僱用越籍勞工建議書,直接遞送或以郵寄承包商承包計畫落實地的省級人委會主席審議。
對於承包商有需求變更參與投標及提出建議文件上所列外勞人數時,則投資業者應於本公告附表5表格格式上確認同意承包商需求變更僱用外勞的方案,另承包商於選用外勞前,應依據本條(三)規定,執行有關可選用越籍勞工任職,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的建議。
四、 要件: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1、3、4、5及8項規定的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按本公告附表6表格格式填寫核發工作證申請書。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3項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人士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已在或正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國家司法履歷中心或中央直轄市或省司法廳發給司法履歷表(良民證),以及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b) 對於尚未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4項規定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工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從事管理、擔任執行經理業務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證明為管理人、執行經理業務的文件:確認外勞經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任命書、勞動合約或工作證;
+經外勞任職機關、組織及企業確認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書面文件。
b) 屬於專家對象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具有技師、舉人(謹註:即大學畢業)學位以上或相當水準,且須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5年的證明文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確認為專家的文件。
c) 屬於技術工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就其己獲得專業技術訓練至少為1年的確認或證明文件;
+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3年的證明文件;
4.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5項規定核准僱用外勞的文件,為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以任職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的決定書。
5.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8項a、c及g點規定的證明文件如下:
-勞動合約;
-雇主確認書;
-僱用外勞決定書;
-外勞繳交保險或租稅證明文件。
五、適用重發工作證的情況:
1.工作證遭遺失、破爛。
2.變更發給工作證上所列內容: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任職地點。
工作證上所列外勞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工作的地址。變更工作證上所列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獲得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屬於同一省或中央直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執行全時間作業的地址。
六、申請重發工作證要件:
1.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重發工作證申請書,依據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填寫。
2.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b點規定,外勞以勞動合約形式工作之申請重發工作證的要件,包括已發給效期至少為5天的工作證(遺失者除外),惟不可超過工作證期滿前15天;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2項規定健康證明;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的決定書。
3.對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規定遭遺失的工作證者,則相關外勞應提出經過雇主確認的陳述文件。
七、重發工作證的效期: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1條規定依據公告第16條所列工作證重發的效期,不可超過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決定書所列的期限。
八、不予核發或重發工作證: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2條第2項或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予發給工作證或重發工作證者,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9表格格式,函復雇主。
九、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8條第2項規定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依據本公告附表10表格格式,填寫非屬核發工作證申請書後,直接寄送勞動廳審理。
2. 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11表格格式,執行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之確認。
十、雇主的責任(重點摘譯):
1.為在越南任職外勞申辦核發及重發工作證,以及執行申請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的手續。對於已取得工作證而獲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與正在任職地不同的省或中央直市區全時間執勤,或於雇主其他工作崗位任職的外勞,應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節規定,辦理工作證核發之申請。
2.依據法令規定充分履行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所列規定;寄送書面通知發給外勞工作證勞動廳有關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事,並檢附其勞動合約抄本。
3.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規定撤銷外勞工作證的情況,雇主應於收回工作證後的3天期內、將工作證直接繳回於先前發給工作證的勞動廳,若不克收回者,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詳述理由。
4.依據本公告附表16表格格式,定期於每季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勞動廳,提交有關投資計畫、承包案落實、僱用外勞情形的報告。
5.對於己取得工作證而獲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同一或不同省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任職的外勞,若其於每月或每年工作期限合計至少為10天或30天時,則雇主應書面向外勞前往工作地勞動廳,通知有關其至省市工作時間及崗位資訊,並檢附其已取得的工作證抄本。
十一、任職外勞的責任:
1. 研擬在越南任職的法令規範,妥備申請核發或重發工作證的要件。
2. 執行有關越南選用及管理外勞法令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 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撤銷工作證的外勞,則應於被收回工作證後的2天內,將工作證繳回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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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的鋼鐵,應宣告其標準且經檢驗評估合格後,方可通關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聯合號公告,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的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的鋼鐵。
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的鋼鐵,應符合下列規定品質的條件:
一、 越南國內生產的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的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的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的規定辦理。
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的組織鑑定。
二、 進口的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的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的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
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前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前列第44/2013/T-BKHCN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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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聯合號公告,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的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的鋼鐵。
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的鋼鐵,應符合下列規定品質的條件:
一、 越南國內生產的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的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的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的規定辦理。
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的組織鑑定。
二、 進口的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的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的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
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前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前列第44/2013/T-BKHCN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越南國會制定本(2014)年GDP及CPI成長的預估值,分別為5.8%及7%
越南統計總局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會第13屆第6次會議已通過越南明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的預估值如下:
一、 GDP成長約5.8%;
二、 出口總金額成長10%;
三、 入超金額占出口總金額約6%;
四、 CPI上漲約7%;
五、 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
六、 貧窮戶數降低約1.7%至2%,而貧窮縣區則降低約4%;
七、 創造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
八、 城市失業率在4%以下;
九、 降低6歲以下營養不良的兒童人數在15.5%以下;
十、 平均每1萬人口有22.5張病床(未含社區醫療站病床);
十一、處理嚴重污染環境單位的比例為85%;
十二、具備廢水集中處理廠之正在營運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的比例約80%;
十三、森林覆蓋率約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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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第13屆第6次會議已通過越南明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的預估值如下:
一、 GDP成長約5.8%;
二、 出口總金額成長10%;
三、 入超金額占出口總金額約6%;
四、 CPI上漲約7%;
五、 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
六、 貧窮戶數降低約1.7%至2%,而貧窮縣區則降低約4%;
七、 創造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
八、 城市失業率在4%以下;
九、 降低6歲以下營養不良的兒童人數在15.5%以下;
十、 平均每1萬人口有22.5張病床(未含社區醫療站病床);
十一、處理嚴重污染環境單位的比例為85%;
十二、具備廢水集中處理廠之正在營運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的比例約80%;
十三、森林覆蓋率約41.5%。
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1月1日起,對投資開發及經營工業區等基礎設施實施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去(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64/2013/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14日第29/200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經濟區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前列第164/2013/ND-CP號公告規定的若干重點如下:
一、 核發開發並經營工業區投資證明書(執照)的條件: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且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二、 對於己開發的工業區,而其投資擴大的工業區部分,若非屬同一業者投資營造及經營其基礎設施工程時,則核發投資證明書的條件,將比照新開發工業區的條件為之,核發投資證明書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三) 具備業已興建並投入使用的廢水集中處理廠。
三、 對於規模從500公頃面積以上,而具有多家廠商合作參與投資營造及經營個別地區基礎設施工程,或屬於單一件總體計畫中而與都市區、其他經營滙集區接合的工業區,則於擬定其開發細部計畫前,應依建設部輔導規定製作其興建的共同規劃。
四、 開發屬於規模從200公頃面積以上或座落於特別、第1及第2級都市內,而其位置係於國道、靠近國防地區、保護歷史遺跡區、名勝區、國家或區域所屬生態保護區旁邊的工業區,於提交省政府核可前,應取得建設部、計畫投資部及相關部會和部門書面的意見。
五、 發給在越南從事貨品買賣活動營業執照的加工出口廠商,應於其廠商及加工出口區範圍以外設置分支機構,以從事該項活動。
六、 加工出口廠商得向越南國內市場採購建材、文具、糧食、食品和消費品,俾為任職企業員工生活、辦公室運作及興建工程提供服務。加工出口廠商及售貨於加工出口廠商的人士,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前列物品之進出口關務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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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去(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64/2013/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14日第29/200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經濟區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前列第164/2013/ND-CP號公告規定的若干重點如下:
一、 核發開發並經營工業區投資證明書(執照)的條件: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且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二、 對於己開發的工業區,而其投資擴大的工業區部分,若非屬同一業者投資營造及經營其基礎設施工程時,則核發投資證明書的條件,將比照新開發工業區的條件為之,核發投資證明書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三) 具備業已興建並投入使用的廢水集中處理廠。
三、 對於規模從500公頃面積以上,而具有多家廠商合作參與投資營造及經營個別地區基礎設施工程,或屬於單一件總體計畫中而與都市區、其他經營滙集區接合的工業區,則於擬定其開發細部計畫前,應依建設部輔導規定製作其興建的共同規劃。
四、 開發屬於規模從200公頃面積以上或座落於特別、第1及第2級都市內,而其位置係於國道、靠近國防地區、保護歷史遺跡區、名勝區、國家或區域所屬生態保護區旁邊的工業區,於提交省政府核可前,應取得建設部、計畫投資部及相關部會和部門書面的意見。
五、 發給在越南從事貨品買賣活動營業執照的加工出口廠商,應於其廠商及加工出口區範圍以外設置分支機構,以從事該項活動。
六、 加工出口廠商得向越南國內市場採購建材、文具、糧食、食品和消費品,俾為任職企業員工生活、辦公室運作及興建工程提供服務。加工出口廠商及售貨於加工出口廠商的人士,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前列物品之進出口關務的手續。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0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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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6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其中,10人座以下之汽車為8,326輛,貨運卡車及商業用車為2,740輛。
又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統計資料顯示,VAMA所屬會員公司計銷售8,900輛汽車,分別較去年同期及去年12月份成長21%及23%。
越南汽車工業協會並預估,越南本年將銷售12萬輛汽車,較去年成長9%,在經濟成長緩慢的背景下,此可視為汽車產業市場之佳音。VAMA所屬會員公司近3個月汽車銷售量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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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6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其中,10人座以下之汽車為8,326輛,貨運卡車及商業用車為2,740輛。
又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統計資料顯示,VAMA所屬會員公司計銷售8,900輛汽車,分別較去年同期及去年12月份成長21%及23%。
越南汽車工業協會並預估,越南本年將銷售12萬輛汽車,較去年成長9%,在經濟成長緩慢的背景下,此可視為汽車產業市場之佳音。VAMA所屬會員公司近3個月汽車銷售量統計如下: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其中生產指數成長較高之產業包括加工、冷藏水產及其製品成長17%;啤酒生產成長12.9%;纖維生產成長42.0%;化妝品、肥皂、清潔劑及衛生製品生產成長12.2%;現成鑄造金屬之製品(機械設備除外)成長23.8%;電子零件生產成長33.4%;引擎、發電機、電力輸送設備及電力空調成長50.1%。
惟若干產業仍出現衰退趨勢。具體言,硬煤炭開採衰退24.7%;原油開採衰退5%;天然氣開採衰退7.7%;香菸生產衰退6.2%;成衣生產(制服除外)衰退10.8%;鋼鐵生產衰退4%。
越南工商部稱,2014年1月1日加工製造業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9.7%。其中庫存量較高之產業為奶及奶製品成長30.4%,糖品成長21.4%,家禽、水產飼料成長33.2%,香菸成長43.5%。
雖然1月份係越南過年時段,但因景氣不佳,年終獎金較往年低,加上天氣溫度日益增加等因素,導致消費需求變少,庫存量偏高。
惟若干產業仍出現衰退趨勢。具體言,硬煤炭開採衰退24.7%;原油開採衰退5%;天然氣開採衰退7.7%;香菸生產衰退6.2%;成衣生產(制服除外)衰退10.8%;鋼鐵生產衰退4%。
越南工商部稱,2014年1月1日加工製造業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9.7%。其中庫存量較高之產業為奶及奶製品成長30.4%,糖品成長21.4%,家禽、水產飼料成長33.2%,香菸成長43.5%。
雖然1月份係越南過年時段,但因景氣不佳,年終獎金較往年低,加上天氣溫度日益增加等因素,導致消費需求變少,庫存量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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