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越南本(2013)年前9個月計進口2萬5,187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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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3)年9月份計進口3,438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61.9%,其中成長最多為小型貨運車(1,950輛,成長59.7%),次為9個座位以下之汽車(1,240輛,成長78.4%)等。累計越南本年前9個月計進口2萬5,187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7.1%,進口汽車總金額高達4億9,352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0.1%。
越南本年前9個月自全球各國進口汽車中,居首為韓國(1萬884輛,較去年同期成長39.3%,占越南該期進口汽車總金額之43.2%),次為泰國(5,693輛,成長51.2%)及日本(1,539輛,成長67.5%)等。
另據越南統計總局之預估,越南本年10月份計進口3,000輛汽車,進口金額為5,800萬美元,累計越南本年前10個月計進口2萬8,000輛汽車,進口金額為5億5,100萬美元,進口數量與金額較去年同期分別成長30.1%及12.9%。

越南本(2013)年11月1日起全國人口已竄升至9,0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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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衛生部家庭生育計畫人口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自本(2013)年11月1日起,全國人口已竄升至9,000萬人,成為全球人口排名第13位,且已成為東南亞地區排名第3位人口最多的國家,越南人口成長速度雖有下隆,惟年輕人占人口結構的比率仍相當高,同時續為全球人口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目前越南勞動適鹷人口為6,300萬人,且每年加入勞動市場的適鹷人口計有100萬人,惟越南人力素質仍有待改善。

本(2013)年前10月越南橡膠出口量成長,出口金額衰退

據越南農業及農村發展部之資料,本年10月份越南橡膠出口量達105,000公噸,出口金額為2.34億美元。累計本年前10個月越南橡膠出口量達83.2萬公噸,較去年同期成長2%;出口金額為19.6億美元,則大幅衰退15.1%。本年越南橡膠平均出口價格每公噸僅約2,371.41美元,較去年下跌16.7%。
目前橡膠係越南出口大項產品中排在第12位。截止2012年越南橡膠種植面積達91.5萬公頃,每公頃產量約1.7公噸生橡膠,總產量約83.66萬公噸,成為第5大國際天然橡膠生產國,第4大天然橡膠出口國(以金額計算),2012年占國際市場天然橡膠出口金額之10.6%。
因天然橡膠出口價格持續下降,使越南橡膠產業之營業額及利潤均受到衝擊。為協助橡膠產業度過困難,越南財政部頃頒布第157/2013/TT-BTC號公告調降若干橡膠產品之出口關稅,該公告於2013年12月26日起生效。
具體,稅則號碼為40.01、40.02、40.05出口關稅分別自3%及5% 調降為1%。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調高地區基本薪資額,其中第1、2、3、4地區適用的基本薪,分別為270萬、240萬、210萬、190萬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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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82/2013/ND-CP號公告,有關於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任職勞工,以及機關和組織有僱用勞工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31日起開始生效,惟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1項規定的基本薪,則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共6條,規定如下:
第1條:適用範圍
本(第103/2012/ND-CP號)公告規範於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任職勞工,以及機關和組織有僱用勞工適用的地區基本薪資額。
第2條:適用對象,包括:
一、依據越南企業法規定成立、組織管理以及活動的企業(含越南外資企業)。
二、具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其他越南組織。
三、具有僱用勞工之在越南設立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外籍人士(對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而其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同者,則除外)。
本條第一、二及三項規定的企業、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簡稱為企業。
第3條:地區基本薪資額
一、規定企業適用之地區的基本薪如下:
(一)、27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240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21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19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本公告附錄詳列適用基本薪的地區名單(謹註: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盾)。
第4條:適用之地區基本薪:
一、 本公告第3條第一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係作為企業與勞工協商給付勞工薪資的依據,以確保:
(一) 給付在一般勞動條件下操作最簡易工作,而已確保月內正常操作工作天數、完成勞動定量或協商工作之尚未經過訓練勞工的每月之薪資額,不可低於地區基本薪。
(二) 給付經過職業訓練的勞工(含企業自行訓練的勞工)之最低薪資額,應至少高出地區基本薪資額之7%。
二、 依據本公告第3條第1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企業進行認定並調整所屬梯形薪資和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額,以及勞工勞動合約上載列薪資額,以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三、鼓勵企業執行協商,給付勞工的薪資,高出本公告本(4)條第一項及第3條第一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
第5條:施行效力:
一、 本公告自本年12月31日起開始生效,惟本公告第3條一項規範地區基本薪,則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二、 本公告取代政府2012年12月4日第103/2012/ND-CP號公告,有關在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任職勞工、以及機關和組織有僱用勞工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的規定。
第6條:施行責任
一、 越南勞動部負責輔導執行本公告。
二、 勞動部與越南總工會、越南商工總會、越南聯盟合作社、越南中小型企業協會、各部會、相關機關、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配合,對雇主及勞工進行宣導本公告,同時檢查及監督本公告地區基本薪規範之執行;依規定提報政府審議及核定調整地區基本薪。
三、 各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所屬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各機關及企業負責執行本公告。
附錄
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基本薪資額的地區名單
第1地區:包括下列地區:
(一) 河內市轄屬郡區、嘉林縣、東英縣、蓄山縣、清馳縣、慈廉縣、常信縣、懷德縣、石室縣、國威縣、清威縣、糜玲縣、章美縣及山西市區;
(二) 海防市轄屬郡區、水原縣、安陽縣、安老縣及永保縣區;
(三) 胡志明市轄屬郡區、古芝縣、福門縣、平政縣及芽皮縣區;
(四)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仁澤縣、隆城縣、永久縣及盞泵縣區;
(五) 平陽省轄屬土龍木市、順安市、逸安市、濱葛縣及新淵縣 
區;
(六) 巴地頭頓省轄屬頭頓市區;
第2地區:包括下列地區:
(一) 河內市轄屬其餘縣區;
(二) 海防市轄屬其餘縣區;
(三) 海陽省轄屬海陽市區;
(四) 興安省轄屬興安市、美豪縣、文林縣、文江縣及安美縣區;
(五) 永福省轄屬永安市、福安市、平川縣及安樂縣區;
(六) 北寧省轄屬北寧市、慈山市、桂武縣、仙瑜縣及安豐縣及順成縣區;
(七) 廣寧省轄屬夏龍灣市及孟街市區;
(八) 太原省轄屬太原市區;
(九) 富壽省轄屬越馳市區;
(十) 老街省轄屬老街市區;
(十一) 寧平省轄屬寧平市區;
(十二) 承天順化省轄屬順化市區;
(十三) 峴港市轄屬郡及縣區;
(十四) 慶和省轄屬芽莊市及金蘭灣市區;
(十五) 林同省轄屬大勒市及保祿市區;
(十六) 平順省轄屬藩切市;
(十七) 胡志明市轄屬芹耶縣區;
(十八) 同奈省轄屬隆慶市、定館縣及春祿縣區;
(十九) 平陽省轄屬富教縣及油町縣區;
(二十) 平福省轄屬真城縣區;
(二十一) 巴地頭頓省轄屬巴地市及新成縣區;
(二十二) 隆安省轄屬新安市、德和縣、濱瀝縣、芹德縣及芹玉縣區;
(二十三) 前江省轄屬美拖市區;
(二十四) 芹苴市轄屬郡區;
(二十五) 堅江省轄屬迪石市區;
(二十六) 安江省轄屬東川市區;
(二十七) 金甌省轄屬金甌市區。
第3 地區:包括下列地區:
(一) 其餘各省轄屬市區(第1及第2地區所列省轄市區除外);
(二) 海陽省轄屬志玲市、錦讓縣、南策縣、金城縣、京門縣、 
嘉祿縣、平江縣及肆祺縣區;
(三) 永福省轄屬永祥縣、三島縣、三揚縣、立石縣及蘆江縣區;
(四) 富壽省轄屬富壽市、符寧縣、林操縣、清波縣及三農縣區;
(五) 北寧省轄屬嘉平縣及良才縣區;
(六) 北江省轄屬越安縣、安勇縣、協和縣、新安縣及諒江縣區;
(七) 廣寧省轄屬橫蒲縣及東潮縣區;
(八) 老街省寶勝縣及沙巴縣區;
(九) 興安省轄屬其餘縣區;
(十) 太原省轄屬公江市、普安縣、富平縣、富良縣、同喜縣及大慈縣區;
(十一)南定省轄屬美祿縣區;
(十二)河南省轄屬維先縣及金榜縣區;
(十三)寧平省轄屬三蝶市、嘉遠縣、安慶縣及花蘆縣區;
(十四)清化省轄屬炳山市及靜嘉縣區;
(十五)河靜省轄屬祺英縣區;
(十六)承天順化省轄屬香水市、香茶市、富祿縣、豐田縣、廣田縣及富旺縣區;
(十七)廣南省屬殿盤縣、大祿縣、維川縣及山城縣區;
(十八)廣義省轄屬平山縣及山靖縣區;
(十九)富安省轄屬河橋市區;
(二十)寧順省轄屬寧海縣及順北縣區;
(二十一) 慶和省轄屬寧和市、甘林縣、延慶縣及萬寧縣區;
(二十二) 崑嵩省轄屬德河縣(Dak Ha)縣區;
(二十三) 林同省轄屬德重縣及夷玲縣區;
(二十四) 平順省轄屬羅夷(La Gi)市、咸順北及咸順南縣區;
(二十五) 西寧省轄屬展鵬縣及鵝油縣區;
(二十六) 平福省轄屬同帥市、福隆市、平隆市、同富縣及漢管
縣區;
(二十七) 同奈省轄屬其餘縣區;
(二十八) 巴地頭頓省轄屬隆田縣、紅土縣、川木縣、周德縣及昆島;
(二十九) 隆安省轄屬守承縣、德惠縣、周城縣、新柱縣及盛化縣區;
(三十)前江省轄屬鵝公市及周城縣區;
(三十一) 檳椥省轄屬周城縣區;
(三十二) 永隆省轄屬黎明市及隆湖縣區;
(三十三) 芹苴市轄屬縣區;
(三十四) 堅江省轄屬河仙市、堅良縣、富國島、堅海縣、江成縣 及周城縣區;
(三十五) 安江省轄屬新州市區;
(三十六) 後江省轄屬七岔市、周城縣及周城A縣區。
(三十七) 金甌省轄屬伍根縣、蓋略縣(Cai Nuoc)、幽明(U Minh)及陳文時縣區。
第4 地區:越南全國之其餘地區。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對違反文化體育旅遊及廣告領域的行為,施以行政罰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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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58/2013/ND-CP號公告,有關違反文化體育旅遊及廣告領域之處分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58/2013/ND-CP號公告規定,有關違反機能食品廣告乙節,將處以下列罰款的處分,其中對於:
一、 業者在媒體進行產品廣告而廣告內容無法解讀「本產品並非藥品且無法代藥品之作用」字體意義的行為時,施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罰款處分。
二、 廣告食品而不具備其名稱、附加劑、功能及副作用者,施以1,000萬至1,500萬越盾的罰款處分。
三、 廣告食品而造成誤解為具有藥品作用者,施以2,000萬至3,000萬越盾的罰款處分。
四、 廣告乳品及供兒童使用營養食品而不具備其名稱、及在市場行銷組織和個人名稱及地址資訊者,罰款從1,500萬至2,000萬越盾的處分。

越南勞動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5日起開始實施毒害職場操作勞工實物補給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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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3)年10月18日發布第25/2013/TT-BLDTBXH號公告,有關對勞工於危險及毒害職場操作提供實物補給規定之執行辦法,並規定自本年12月5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去年5月30日第13/2012/TTLT-BLDTBXH-BYT號公告。
前列第25/2013/TT-BLDTBXH號公告重點規範如次:
一、 適用範圍及對象:該第25/2013/TT-BLDTBXH號公告,將適用於具有危險及毒害因素職場操作的勞工,包括在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軍警單位、合作社、各種經濟型態不同企業、在越南境內設立的外國和國際組織以及有僱用勞工的其他組織等單位任職的勞工(含公務人員)、學藝及見習的學生及大學生(以下統稱為勞工)。
二、 享受實物補給的勞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事屬於越南勞動部公告繁重、危險及毒害,以及特別繁重、危險及毒害作業項目操作者;
(二) 依據越南衛生部規定於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至少具有危險、毒害因素之一的職場操作,或與傳染病源直接接觸者。
本節規範危險及毒害因素,應依據衛生部公告規定之具環保檢測條件的單位檢測認定為之。
三、實物補給原則:雇主不得將實物轉換為金錢補給,且不得計入為勞工享受的薪資單價,惟可將其計入為課稅的合理支出項目。此外雇主提供的補給實物,應在勞工操作班制內或作業當天提供。對於勞動條件不穩定且無法予以集中補給時(例如流動性作業、操作分散),則雇主應將實物發給勞工,俾便自行享用,在此情況下,雇主應造冊發放並須取得領取人之簽認。此外雇主應經常檢查有關勞工落實享受實物補給的情形。對於在含有危險、毒害因素職場每天操作超過標準時數50%以上的勞工,得准享受全額的實物補給,操作時數50%以下者,則僅享受半額的實物補給。至於執行加班的勞工,其享受增加補給的實物,按其加班時數比例計算為之。
四、實物補給額度:補給的實物,其相當的價值獲分為4種額度如下:
第1種額度:1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第2種額度:1萬5,000越盾
第3種額度:2萬越盾
第4種額度:2萬5,000越盾。
五、實物補給額度之認定:依據下列附表一所列勞動條件性質及職場指標內容認定實物之補給(如附檔):
六、 雇主的責任:雇主應採取各項措施,以加強機器設備運作安全及職場衛生,藉以改善勞動條件。對於暫時仍無法改善職場毒害因素時,則應對勞工提供實物之補給,以防範疾病及確保勞工健康。
另雇主應於每年執行環保之檢測,並依據主管檢測環保機關檢測結果,與前列職場指標表格所列內容核對後,按勞工操作具體項目提供實物之補給。對於從事勞動條件複雜而未能依據前列第五項(實物補給額度之認定)表格所列內容,提供實物適合補給額度的作業項目,雇主應綜合該等作業項目及職務等資訊寄送部會、部門或企業在地的省市人委員會彙整並提出建議後,提報勞動部及衛生部審議核定。
有關補給實物類別,雇主應指導所屬主管衛生部門擬定有關可為勞工排除毒性且增加身體抵抗力的具體營養實物。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前列第25/2013/TT-BLDTBXH號公告全文及相關表格格式,俾便參用。

越南政府擬修訂外國業者參加投資越南證券市場的比例規定,其中允許外國業者在可持有若干公司具有表決權股票所有權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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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國家證券委員會於本(2013)年11月14日表示,該會已提報越南總理審議有關外國組織及個人參加越南證券市場活動比例規定的草案,以取代越南總理先前第55/2009/QD-TTg號公告。
前列草案擬規定的重點內容如次:
一、外國投資業者將可持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若干公司具有表決權股票所有權之60%,惟前列上市公司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例如應獲得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具有向外國投資業者募款以增加資金所有權需求,及以發行股票以增加公司資金方案,或變更公司所屬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股權比例;公司從事非屬越南法律禁止外國持有公司股權比例設限的產業項目;非違反國際承諾等。
二、外國投資業者將可持有大眾公司表決權股票最高比例為49%,以取代先前僅允許持有該等公司章程資金股權49%比例的規定。
三、對於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之不具表決權的股票,外國投資業者持有的比例,將不予設限。
四、外國投資業者可持有開放投資基金證書及ETF所列股權之100%,惟對外國投資業者持有非屬開放投資基金證書的股權之最高比例,仍予設限為49%。
五、外國證券經營公司將可購置且持有越南證券公司章程資金之100%,先前規定僅為49%。
據越南證券專家看法,一旦前列調整外國投資業持有越南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獲得實施時,預測將可加強推動越南證券市場營運,包括增加證券市場結算能力、開放投資設立投資基金條件,尤其是吸收國外資金將更加順暢、變更企業擁有更多外國業者參與投資的結構。